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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2016-05-06 20:50:16
admin
1415
最后编辑:admin 于 2022-07-27 12:33:11

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详见附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三、申请条件
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和劳动者(聘用人员)。
四、办理材料
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
五、办理地点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六、办理时间
详见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
七、联系电话
详见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
八、办理流程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之规定,至本市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2.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3.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