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创新资讯(八):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
- 2016-04-14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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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
二、受理对象
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申请条件
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
五、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援助或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
1)区县就业援助或创业指导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七、友情提示
1.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以及《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海市各区县创业指导公共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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