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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知

2016-04-14 16:35:1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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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admin 于 2016-03-06 11:10:45

一、  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3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7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

 

二、  受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减税标准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四、  申办流程

      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将名单送市税务部门下发至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