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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2016-04-14 16:34:2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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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admin 于 2016-03-06 11:10:45

一、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3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5)7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

 

二、受理对象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减税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申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材料后,对人员身份等情况进行确认;

    3.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符合条件人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