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就读大陆高校
- 2015-11-17 15: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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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编辑:admin 于 2023-03-24 17:00:52
1、参加港澳台侨学生联合招生考试入学或参加港澳台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
目前,大陆共有205所高校招收台生。台胞申请到大陆高校攻读学士学位,可在香港、澳门、广州、福建、北京、上海等地报名参加大陆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到大陆高校就读。攻读硕、博士学位可在北京、广州、香港、澳门报名考试。详细资料可从教育部招收港澳台学生信息网站(http://www.gatzs.com.cn)了解。
2、免笔试入学。
为方便台生到大陆高校学习,2010、2011年教育部出台了免试招收台生的政策。大陆205所高校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成绩达到顶标级、前标级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就读,经面试合格后即可录取。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的通知》和《免试招收台生的大陆高校名单》见附件1、2。
3、有关政策措施。
为方便台胞在大陆就学,近年来大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实行台生与大陆学生同等收费标准。自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的学生,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标准一致。二是设立台生奖学金。自2005年大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台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生。三是正式认可台湾地区高等学习学历。2006年4月,教育部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学历。教育部还取消台生报考年龄的限制,不再规定台生录取分数线,分数线由各招生学校自定。四是将台生纳入大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更好地保障在大陆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权益,教育部等部门决定,自2013年9月起,就读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台湾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大陆就读的台湾大学生在自愿基础上,可以按照与大陆学生同等标准,在高校所在地缴纳费用,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财政也将为这些台生的医保提供财政补助。
相关政策规定:《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见附件3、4、5。
附件一: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
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
教港澳台函〔2011〕18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是台湾地区最大规模的高校招生考试,每年大约有15万考生参加。考试科目5科,各科总级分为15分,满分75分。考试成绩分为五级:顶标级(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12%)、前标级(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25%)、均标级(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50%)、后标级(占参考人数总数的前75%)和底标级。2010年,大陆高等学校招收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简称“学测”)成绩顶标级高中毕业生收效良好。为进一步方便台湾高中毕业生来大陆接受高等教育,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大陆高等学校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测”成绩招收前标级台湾高中毕业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台湾参加“学测”考试,成绩达顶标级、前标级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就读。经大陆高校面试合格后即可录取。
二、在大陆举办的台商子弟(女)学校,其高中毕业生均要回台湾参加“学测”考试,鉴于办学条件不同,上述学校高中毕业生“学测”成绩达均标级的,亦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就读,经大陆高校面试合格后即可录取。
三、受理台湾学生申请的大陆高校范围暂定为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简称“联招考试”)列入第一、第二批次的高校(学校名单见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
四、各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拟定各项申请信息要求并在以上网站予以公布,明确报名时限并做好面试安排。请各高校在发布信息时明确:台湾学生通过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或“联招办”网站(网址:http://www.ecogd.edu.cn)链接各高校,直接向各高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台湾“学测”成绩和报名序号。各高校将台湾学生姓名、“学测”成绩、报名序号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经该中心通过有关途径予以确认后反馈各高校。
教育部考试中心电子信箱:cjqr@mail.neea.edu.cn;联系人:刘思利;联系电话:010—82520013;传真号码:010—82520014。
五、高校确认录取后将台湾学生信息报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办理所有台湾学生入学录取手续,并将所有录取名单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在网上实施电子注册。
六、请各地各部门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二:
免试招收台湾学生的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名单(123所)
北京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央民族大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医科大学
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大学
江苏省: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宁波诺丁汉大学
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山东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省: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汕头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方医科大学
广西自治区:广西大学、广西艺术学院
重庆市: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省: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四川大学
云南省:云南大学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
附件三:
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
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教电[2005]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部属各高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现就调整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台湾与大陆的学生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台湾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台湾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台湾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
为鼓励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到大陆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台湾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台湾地区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台湾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华教育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该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公布。
三、对招收台湾上述学生的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对上述台湾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培养成本,为鼓励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台湾地区学生,国家财政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台湾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台湾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做好对台湾学生的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研究并制定与台湾学生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
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地区学生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四: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表: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人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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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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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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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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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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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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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励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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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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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五: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
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更好地保障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决定自2013年9月起,将在内地(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含本、专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港澳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三、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所需资金一并从现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向港澳台大学生提供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样的医疗保障。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要切实抓好港澳台大学生就医工作,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